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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4 12:01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能源局

2021年3月25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能源局

2021年3月25日

 

 

附件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深化水电气暖行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取消供水、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的相关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各类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集中供暖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业主大会协商约定,严禁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按照行业标准投资建设的接入工程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以及用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专项服务发生的费用以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应明晰政府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责任,完善费用分摊和补贴方案,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筑区划红线内相关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计量装置及检定收费。各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授权机构应履行强制检定职责,严禁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的强制检定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产品质量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应安装符合规定的结算计量装置,落实首次检定(周期检定)、维修更换和到期轮换等要求。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安装的计量装置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计量装置因用户自身原因或其他责任人造成损坏及责任事故的,计量装置购置及更换费用由用户或其他责任人承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2021年3月1日起,以上不合理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2021年3月1日前,对取消收费项目已签订协议、合同等未履行结束的,可依据法律法规协商变更协议、合同。各地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

二、理顺价格形成机制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加快建立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电价机制。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配气价格机制。积极推进配气价格制定工作。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收费(不含材料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供暖价格市场化。城镇供暖价格由市场形成。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供暖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价格标准。积极推进供暖按计量收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价格收费行为监管

(一)准许收费项目。

1.维修维护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气用电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收费,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用户专有部分的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

2.工程安装收费。建筑区划红线内,未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非新建商品房、自建房产、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工程建设安装费用,由用户与安装工程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3.其他收费。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发布行业服务测算价格,引导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合理收取费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按我省现行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执行。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按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标准执行。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按照我省现行政策减免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总分表之间正常损耗,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梳理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推进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推进服务办理流程简捷化、标准化,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主动提供咨询解释服务,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结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改善发展环境

(一)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完善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鼓励各地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稳妥推进改革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结合实际深化细化实化改革措施,抓好各项政策落实,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清费顺价、降本增效的具体政策措施,到2025年,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稳妥推进实施。实施过程中,要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对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及时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妥善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12315 监管平台作用,认真受理投诉举报,有效化解价格矛盾,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准确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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