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水司出台《过错责任追究和一诉待岗的规定》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企业对外服务质量,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优化供水服务环境,优化人力管理,提升创建文明企业的层次,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湖北省安陆市自来水公司根据原制定的《管理章程》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过错责任追究和一诉待岗的规定》,对过错责任追究和一诉待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因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公司规定办事程序和原则,违背技术规范操作,不坚守工作岗位,不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给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过错责任明确指出,凡有下列16项过错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一、水厂管理人员因指挥失误造成质量事故、设备安全事故等导致正常供水受到影响或非计划停水4小时以上的;
二、水厂操作人员擅离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设备损坏、安全事故,导致正常供水受到影响的;
三、营抄人员因抄表不到位,对水表用水性质异动导致水费流失而难以追缴的;
四、计量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检定、监管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造成因计量原因导致经济损失而难以追缴的;
五、物资采购人员违反采购规定,采购物资(材料)质次、价高;对供应商资信审核把关不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因计划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工程停工、待料,抢险、抢修受到严重影响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仓库管理人员对进出货物把关不严造成材料帐物严重不符的;
七、管道工程管理人员因工程指挥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因工程管理失误造成设备材料损失或施工人员违反工程安装技术规范和工程设计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供水的;工程材料损失、设备(工具)损坏、丢失,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管道施工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扩大停水范围,影响较大的;
九、管线维护人员接到报修,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抢修现场,或应急措施不力,致使管网故障未按规定时间排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工程设计人员违反技术规范设计,造成工程损失的;
十一、财务人员违反财务制度、现金、票证管理规定或财务收支管理审批程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二、违反公共财产管理规定擅自调用公共财产(包括设备、车辆、办公设备),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十三、公司员工为亲友擅自减免水费,隐瞒用水性质,私自立户报装、安装、改装等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四、违反公司规定擅自泄漏公司商业机密,或不按正常途径擅自公布暂时保密的公司有关规定的。如招标前泄漏采购标底、人事变动、动议分配、草案等;
十五、特殊情况公司启动应急措施,接到公司命令不按规定时间到达岗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应急措施落实的;
十六、公司管理人员、机关值守人员不坚守岗位或违反通讯纪律规定影响公司命令,传达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本《规定》所称一诉待岗是指确因员工主观责任,给用水客户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而受到客户投诉,对直接责任人实行一定期限待岗的处理。一诉待岗明确指出,公司员工凡有违反16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直接责任人实行1—6个月待岗处理。
一、违反公司停限水规定,未经批准对用户实施停水;
二、接到恢复供水通知,无故拖延送水;
三、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的;
四、因施工、服务、材料等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生活不便的;
五、接待用户投诉、报装、咨询敷衍塞责的;
六、在对用户服务时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向用户提出额外要求,与用户发生纠纷的;
七、为用户私自安装不合格计量器具、零配件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因质量出现跑漏水者;
八、不按时抄表而估抄、漏抄、错抄水表者;
九、为亲友用水谋取私利者;
十、对外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者;
十一、以供水人身份服务用户时,接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者;
十二、接受客户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损害公司利益者;
十三、值班人员接到用户请求服务电话未及时通知服务人员,给用户造成损失者;
十四、擅自在外承揽供水安装工程者;
十五、不按规定校验(更换)计量器具,给用户或公司造成损失者;
十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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