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户服务    服务指南    安陆市阶梯式计量水价实施细则
当前位置:
发布时间:2009-04-22 16:50

安陆市阶梯式计量水价实施细则

根据安价管[2009]18号《关于安陆市城区综合水价改革的通知》精神,拟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新的自来水价格,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水性质分类

(1)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2)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包括:生产、陶瓷、塑料、电子、纺织、供电、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等用水。

(3)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4)经营服务用水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理发、洗染、修理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5)特种用水是指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含卡拉OK)、桑拿等用水。

(6)协议用水是指城区对城区以外区域供水的农村综合用水,按双方协议水价收取水费,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具体办法如下:

a、对于总表计量的城区范围内综合用水,其总表水价按协议水价收取。

b、农村用水采用协议水价的,由自来水公司派员调查,并根据上一年总表全年用水量的月平均用水量为基础计算协议水价。

c、协议水价计算公式:

协议水价=第一级水价X居民用水比例+工业水价X非居民用水比例

其中:居民用水比例=居民月平均用水量÷总表月平均水量

非居民用水比例=非居民月平均用水量÷总表月平均水量

居民用水比例+非居民用水比例=1

d、供用水双方达成协议前,暂按平均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加0.5元/立方米执行。

二、阶梯式水价

(1)阶梯式水价的实施对象是已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户及总表计量的出租屋和单位集体宿舍。

(2)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家庭住宅,每户人口为4人及以下的按阶梯式水价计量水费。

第一级水量:0-18立方米(含18立方米) 水价:1.70/立方米

第二级水量:18-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 水价:2.55/立方米

第三级水量: 25立方米以上 水价:3.40/立方米

(3)用水人口超过标准,如何计量水费?

总表计量的集体宿舍用户、出租屋的用水量,按人口计算阶梯式水价。

第一级水量:5立方米(含5立方米)以下部分人·月

水价:按1.70元/立方米执行

第二级水量:5-7立方米(含7立方米)部分人·月

水价:按2.55元/立方米执行

第三级水量:7立方米以上部分人·月

水价:按3.40元/立方米执行

(4)阶梯式水价水费的计算公式:

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5)自来水公司每月抄一次水表,并以自然月为抄表周期,除春节期间外,抄表时间为每月20~30日,每一块水表的抄表日期相对固定。

(6)如非用户原因,造成未能按约定时间抄表的,则受影响的月份(抄表周期超过30天的)不实施阶梯式水价,按第一级水价收费。

(7)按物价局的文件精神,新水价方案的实施日期拟于2009年6月 1日抄见水价起执行。因此,5月1日及以前的用水按原水价收费,6月1 日抄见水量及以后的用水按新水价收费。

(8)新装居民用水水表,第一次抄表的水量,按第一级水价收费,并将第一次抄表日期固定为今后的抄表日期,从第二次抄表开始,实行阶梯式水价。

(9)每月用水量在18立方米及以下的居民户,其水价按1.7元/立方米收取。

(10)对于总表计量,非客观原因而没有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住宅楼房和住宅小区,其总表水量按总用水量÷用水户数≤18T的部分,按第一级水价执行18T&lt总用水量÷用水户数≤25T的部分按第二级水价执行总用水量÷用水户数&gt25T的部分按第三级水价执行。

(11)对于2009年6月1日前自来水公司已受理一户一表“水改”的居民住宅楼,在“水改”完毕第一次立卡收费前,其总表水价暂按第一级水价计收,从第二次抄表开始,实行阶梯式水价。

(12)因水表故障(计量不准确、非人为损坏等)或关拦、隔阻等原因无法准确计量用水量时,原则上按上月用水量收费,若上月用水量为0或异常的,则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按规定的阶梯式水价收费。

(13)对总表后有混合用水(含两种及两种以上用水性质)的情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若不分表计量,总表水价按其混合用水类别中从高适用水价收费。

(14)已实行一户一表且有公共用水分摊的楼房或小区,其公共用水分摊按第一级水价收费,不计入阶梯式水价的用水量中。

(15)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并入居民生活用水类别,按第一级水价计收。

三、特困家庭优惠用水的办理

(1)对于已实行一户一表的特困家庭,凭民政部门证明,每月用水量中按第一级价格收费,代收污水处理费按规定减半征收。

(2)特困家庭优惠水价的执行时间与阶梯式水价的实施时间同步。

四、自本细则自2009年6月1日抄见水价起执行,原《安陆市城区供水两部制水价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安陆市物价局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