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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01 11:57

关于同意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函

安价函[2008]13号
关于同意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函
市建设局:
      你局报来《关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以及《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46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并报请孝感市物价局同意,现就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征收对象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含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从自备井和从河流取水用户)。
      二、征收标准
      安陆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吨(不分用水类型)。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取消城建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三、征收方式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政维护管理所代收,自备水源用户必须在取水设施上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在未安装计量设施之前,可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实际取水能力(水泵额定流量乘以24小时乘计收天数)计征。
      四、污水处理费的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支付代征手续费。
污水处理企业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我局将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
      五、优惠措施
      享受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凭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社会求助证》,按每吨0.4元标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学校、环卫等特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象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六、开征时间
     安陆城区污水处理费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   污水处理费   函
抄送:孝感市特价局    安陆市政府办公室
安陆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4月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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