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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5-31 11:48

安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及《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下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再给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形式。

本细则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贮水池、水泵或无负压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小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及公共服务机构实行二次供水以及对二次供水实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市物价、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进建筑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第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的城市供水管网资料合理确定建筑工程项目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并有防止污染、防止影响公共管网供水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为确保供水安全,便于日常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实施前,供水企业应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   为确保二次供水的正常稳定供水和水质安全,降低二次供水成本,降低对公共供水管网水质、水压的影响,新建二次供水工程应使用无负压、无吸程的二次供水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与工艺,逐步淘汰地下水池、高位水箱等落后工艺。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确保无毒、无害。

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要求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第十二条   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其二次供水水价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二次供水水价包括公共供水水价、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

第十三条   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水价与普通居民户同价。二次供水设施的营运、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第十四条   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单位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下称“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五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相关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清洗消毒工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第十六条   管理维护单位必须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需向用户公布;

(二)根据二次供水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技术规程》操作,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主要水质指标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按要求将报表和图片资料报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用户公布检测结果;

(四)核定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资质,检查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管理维护单位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抢修。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要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因二次供水水质污染或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维护单位要及时告知用户,向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满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八条   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二)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且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所使用的用具、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产品,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发现饮用水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用水时,应责令管理维护单位立即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建筑,其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及周边环境卫生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二次供水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管理维护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及应急抢修中,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单位的维护管理及其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履行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检。

第二十二条   管理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五)直接在公共供水管网上装泵取水危及公共供水安全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管理维护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管理维护单位供应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管理维护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危害供水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其他二次供水管理,区域供水增压设备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即自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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